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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自然资源登记中心受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承担的不动产登记及相关业务办理。 在保险期间内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徐州市自然资源管理中心及其职员在承办不动产登记业务时,由于登记或登记相关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疏忽或过失而发生的原因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包括法院、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主管部门等有权作出决定的单位出具的文书)或经保险人、被保险人、当事人三方协商确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