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度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第三方照护服务
响水县民政局 · 2026-06-30
按照《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盐民助〔2025〕3号要求,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三挡标准,分别由原来的415元/月/人提高至603元/月/人、220元/月/人提高至302元/月/人、70元/月/人提高至101元/月/人,不断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得到规范、专业、有效的照料护理服务,进一步增强特困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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