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单位
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5年3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苏政发[2017]86号)、《省商务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发区区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苏商开发〔2019〕280号)、《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发区区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商开发[2019]548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由开发园区统一组织开发区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切实提升营商环境和减轻企业负担。总体要求:针对开发区评估区域的规划、产业布局、功能,利用气象探测资料,运用科学手段和方法,对评估区域规划建设的气候适宜性、气象灾害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进行统一分析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形成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报告。